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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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办法》规定了食品相& ] $ S C p ; )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办法》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了涵盖事前许可、事中检查、事后惩处的全过程闭环监管体系。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k f n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明确监督抽查不合格X ! D n [ L & $等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A _ m r N W { P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办法》建立了食品相关产品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食Z \ % A Q ;品相关产品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目前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对应增设1 3 A违反原料禁止性行为、违反管理制度和事. C 3 ~故处置等有关情形的处罚。
《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办法》实施为契o a m + !机,督促企业落实主# Q a O # c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图读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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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食品相关I N . d a产品质量安全监督r o _ 9 $ \ D q ^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章
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 2 l # ] ` q局官网截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5 ! t $ 8 y + $ Z质量I – , + i [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G @ _ = I有关法律、法规,G 2 + 4 N r A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m W K h ` C k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u c 1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m Z % | L =。
第三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v r A ; L D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V 4 * l u = m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K P Q ) L / { E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 7 + R f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 e R X t (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 u ; ~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W O a T } X p I 2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i E M z O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B r 4 a h V I ;产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W s e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r F % . |产品。
第七g T ~条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n a T $ 2 r : o 2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 8 u a . { : L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z s _ P o、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 v K b %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N i l S , } P }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 = ? = B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食品d q F k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 ~ 2 R 1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 : \ q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3 / ;存相关过程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f S z O 5 u G W Q艺进行安全评估及J / B l U ^ – =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I 1 ( & p通过自7 N W _ f h B ? *行检验,或? @ S K ] T 1 H 4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1 V S K \ v
第十二条食品相关b m d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y S r C } ) .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v F h 6 ( @ B、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I { _ z Q u : K。D K J X 3 z ~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i 3 b O + 4 z j、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V v v 6 `形成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五条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 { ; *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四)执行标准;
(五)材质和类别;
(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
食p h p $ 0 K G &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将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以电子信\ % N { I , ] M息、追溯信息码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食品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按i O _ $ F X y S照国家召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 a N | F 0 F E产者、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V ( \ \ , o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c V : n F a ! ! @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 / % K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 # y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ldqj \ c / : X A g !uo;双随机、一公开I & h e n 0 W”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d 9 ^ ) t e、销售者s h { 9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0 O p X ) C L项及检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必$ u E 7 r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E ` % k ~ ^ *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n R 0 ) ;、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F 9 f h、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 p 4 + G M d Q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销售者资质、进货查验结果、食品相关产品贮存、标识信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q } 4 \ 3 ! D –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要求食品相h g ) s 1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如实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h ; 7 D S规定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6 s 4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z 6 A _ B b R C U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工艺控制参数、记录的数据参数或者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测试、验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和分析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相b X w q = 3 W关产品a = ! G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 M + * s i *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0 9 6 j %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f O d R _ X、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Z ` p \ H m证明@ w G l f { X 7 T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Y * @ D & o生产经b [ e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q A M i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M 6 L n f # = w理部. 4 x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Y % # C w [ 2 V i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0 N Q l %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规章对O 7 t p F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 { b # N名录数据库。鼓励运T M U 2 ! = t J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
县级以上5 q ; @ o 8 g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y \ 7 / . S v p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食r 4 P 2 M 3 2 @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e * Z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
承担食品相h Z 1 P X @ ,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W _ w ^ } D术机构应? $ h | ] Z当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U N R \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三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E p I r D ~ ]部= Q m门通报食品相关{ N G U 7 G s /产品质+ : y ! a p Q 5量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 Q 8 2 0 ^ C 0 B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地区同级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t B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三)舆c r d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四)其他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o p N D相关产品质量安全P P ) 5风险信息可以组织风险研判,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判。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 { p } 4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j , Z A M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g N。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S ; F m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 0 * q ! M @ E g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 ; ~ =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g ; s x u e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w o /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e z + J D f 5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r d ; p J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相关产T } @ 2 !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C q 3 4 f y W ) ^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X 3 ~ E Q r x 3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
(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D Z b \ W 5 P工作中玩忽职` C { ! { = | U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6 c 5 E 6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P @ 8 p 4 d :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 J m M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消毒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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